民事诉讼如何有效举证?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344次

一份民事裁判的作出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案件事实的形成;


第二步,法律规范的寻找及内容与意义的确定;


第三步,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


第四步,裁判结论的得出。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诉讼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事实争议。然而产生争议的具体生活事实并非自动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抽象构成要件之下,“世界的真实性是建立在语言的描述之上”,作为事件的具体生活事实须先转化为陈述的事实,然后经由证据加以证明,方可形成法律事实以作为裁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而言,若要使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能够获得支持,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举证将主张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有效举证,至关重要。


一审中的有效举证


“证明什么?谁来证明?证据够了吗?”这三个灵魂拷问常常困扰着当事人、代理人,它们所代表的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只有明白它们是什么,要怎么做,才能有效举证。


证明对象——我要证明什么?

证明对象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聚焦点。诉讼证明的根本目标是为法律适用提供事实前提,而此前提的事实又是由所适用的法律设定,因此,诉讼活动的证明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法律要件事实


又称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指诉讼请求法律要件或者抗辩权法律要件所对应的事实。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


例如:A公司将货物储存于B公司,因台风来临,B公司仓库进水导致A公司货物受损,A公司诉请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抗辩台风系不可抗力,其已做了防护措施,A公司受损非其所能预见,要求免除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公司以不可抗力抗辩,其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为:台风系不可抗力、B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系不可抗力所致。


本案中,台风天气均会由气象台提前发布、预警,B公司作为仓储公司,对台风来临及等级并非不可预见,故B公司无法完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当然,如果台风超过了预测的等级,导致当事人无法根据预测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仍可考虑超出预警级别的台风构成不可抗力。


免证事实


免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了七项免证事实。


但是,免证事实也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提醒:“反驳”是比“推翻”更低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相比,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事实的除外标准变更为“反驳”,降低了仲裁裁决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盖因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当事人的程序保证相对较弱,“足以反驳”代表着当事人提出反证的证明力,只需动摇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心证基础,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之外,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自认适用的场合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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