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始末。事发经过:死者文某雨夜携带渔网,私自闯入官某私人承包养殖鱼塘实施偷鱼行为,雨天岸边湿滑失足落水溺亡。 事后鱼塘主官某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 3.5 万元,死者家属不同意,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2 万元,理由:鱼塘未装防护栏、缺少警示标语,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泸县法院):一审认为鱼塘属于临水危险区域,官某作为管理人未尽合理警示、防护义务,存在管理瑕疵;酌定官某承担10% 过错责任,判决赔偿 7.2 万元。 官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审实地勘察、调取监控查实文某系主动偷鱼、非法侵入私人场地,作出改判:
✅ 撤销一审赔偿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鱼塘主官某无责,一分钱不用赔
二、二审改判三大核心理由(民法典依据)。
1. 厘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民法典》第 1198 条)该法条约束商场、景区、农家乐、收费钓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 案涉鱼塘是私人养殖自用场地,不对外开放、不对外收费垂钓,塘主没有义务对擅自闯进来的盗窃者设置全封闭围栏、全天候安保。
2. 死者自身重大过错、自陷风险(《民法典》第 1173 条)。① 文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长期居住附近,明知鱼塘水深、雨天岸边湿滑有溺水风险;② 主动深夜非法侵入他人财产、实施盗窃违法行为,主动把自己置于危险环境;③ 落水后果是自身违法冒险行为直接导致,和塘主管理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3. 裁判兼顾公序良俗,杜绝 “谁死谁有理”。如果判决守法塘主为盗窃者伤亡赔钱,等同于变相纵容偷鱼、偷菜等侵财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不能让守法产权人为他人违法恶行买单。
三、延伸:什么情况下鱼塘主才要赔钱?
鱼塘对外经营收费垂钓,没做防护、无警示,客人正常钓鱼溺水;
塘主发现有人落水,有能力施救却故意见死不救;
塘主追赶偷鱼者过程中实施推搡、逼迫跳下水等过激行为,直接诱发落水;
废弃露天水塘,产权人长期放任不管,未成年人擅自玩水溺亡,可能判部分补充责任。
四、鱼塘业主自保实操建议
岸边醒目设置多处警示牌:私人鱼塘、禁止偷钓、下水后果自负;
条件允许沿塘简易围网隔离,减少随意闯入入口;
留存监控,发现偷鱼优先拍照录像、报警处理,避免过激追逐拉扯;
遇到有人落水,力所能及及时呼救、拨打 110/120,留存施救证据。
以上案件,你怎么看,法院的判决符合你的评判标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