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损害”该不该赔? 一起“共同饮酒损害案”最终调解结案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06 浏览次数:295次

“共同饮酒损害”该不该赔?一起“共同饮酒损害案”最终调解结案

案情介绍: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之子孟凡垒与被告金修国、袁杨龙、王帮轩、吴睿、李富锦系同学及校友,与被告谢佳系朋友,与被告莫邦梅、李治、黄聪、罗贵君系贵州融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同事。2023 年 8 月 6 日,金修国母亲生日,金修国邀约孟凡垒及袁杨龙、王帮轩、吴睿、李富锦为其母亲庆生,金修国在麻江第三小学下面一家“梁记狗肉馆”设宴为其母亲庆生,参与庆生共餐人员为金修国及其母亲、孟凡垒、袁杨龙、王帮轩、吴睿、李富锦等七人,除金修国母亲与袁杨龙没有喝酒外,金修国、孟凡垒、王帮轩、李富锦、吴睿五人喝酒,喝的为米酒,先喝三斤,后又增加一斤,但未喝完。在就餐期间,孟凡垒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邀约谢佳吃宵夜,后又相继邀约黄聪、罗贵君。谢佳当时与莫邦梅在莫邦梅租住的麻江商贸街房屋处,谢佳与莫邦梅先到26 号摊位包间点了烧烤、铁板烧和烤鱼。孟凡垒与金修国等人在梁记狗肉馆就餐结束后,金修国提出继续邀约大家到夜市摊吃宵夜,除金修国母亲外,其余 6 人都去,于是金修国、王帮轩、吴睿、李富锦就乘坐袁杨龙驾驶其所有的贵 H8A080 号轿车前往麻江夜市难,孟凡垒自行驾驶自己从宣威驾驶来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夜市摊金修国等人到达夜市摊后便到“袁老太烤豆腐”店吃夜市,孟凡垒与金修国等到“袁老太烤豆腐”店后便出来寻找谢佳和莫邦梅来到 26 号摊位包间,孟凡垒便在金修国组织的夜市和自己邀约谢佳等人的夜市两桌中来回应酬。期间孟凡垒遇到同事李治又邀请李治到 26 号摊位包间共同吃夜市。之后,金修国又招集去酒+酒吧喝酒,金修国与孟凡垒、吴睿、袁杨龙、王帮轩、李富锦等六人于 2023 年 8 月 6 日 23 时 55 分来到酒+酒吧,2023 年 8 月 7 日 0 时 19 分 20 秒时孟凡垒手机来电话,便走出酒吧来到谢佳、莫邦梅、黄聪、罗贵君以及李治等人这桌,孟凡垒来后,共同邀喝最后一杯结束便离开 26 号摊位包间,离开包间后,莫邦梅、谢佳、李治三人相继先走,黄聪、罗贵君、孟凡垒三人上厕所后,罗贵君接到其妻子电话叫其购买夜宵,罗贵君便去为其妻子购买宵夜先走,黄聪、孟凡垒往夜市摊门口走,出口闸门处,孟凡垒就去骑其二轮摩托车要求送黄聪回去,黄聪乘坐了孟凡垒的摩托车。孟凡垒送黄聪到黄聪居住的汇黔商贸城 4 栋 1 单元负 1 商铺出口处后,黄聪看到孟凡垒有酒味担心孟凡垒因饮酒骑车危险,极力阻止孟凡垒继续骑车,强烈要求孟凡垒把摩托车停在那里,便将孟凡垒的摩托车钥匙拔掉,不准孟凡垒骑车,劝阻了六分钟时间,孟凡垒称愿将车停下但要求要车钥匙掉头,黄聪便将车钥匙给孟凡垒,孟凡垒得钥匙后便起动前行两三米又停下,又与黄聪因黄聪阻止其骑车僵持 4 分多钟时间,孟凡垒趁黄聪不备启动车离去,黄聪便追出至外面大道,一边追一边电话和发微信联系孟凡垒是否到家,2023 年 8 月 7 日 1时 04 分时,黄聪拨打孟凡垒电话,得知孟凡垒在城东锦园骑车出事,之后黄聪到达事故现场,随后罗贵君等人相继到现场,2023年 8 月 7 日 1 时 03 分 19 秒时,金修国拨打孟凡垒电话,得知孟凡垒骑车发生事故,便离开酒吧去到现场。孟凡垒因事故受伤后,当时被送至麻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产生医疗费 4444.08元,系原告方自行支付。之后转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 2023 年 8 月 7 日 5 时 28 分,被送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住院 2 天,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3 时36 分出院,共产生医疗费 25465.84 元,系原告方自行支付。孟凡垒出院后,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5 时 20 分死亡。经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作出(麻)公(司)鉴(法病)字[2023]19 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孟凡垒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2023 年 8 月 7 日,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孟凡垒血液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作出(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3]J2411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所送 QDNGASF-JC-LH-2023-J2411-1 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 129.33mg/100mL。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作出第 52263512023000005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3 年 8 月 7 日,孟凡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长兴大道方向往壁山路方向行驶,00 时 58 分许,当车行驶至壁山路 0km+30m 处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道路右侧路外牙后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孟凡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 年 8 月 9 日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孟凡垒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右侧外道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麻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金修国、吴睿、袁杨龙、王帮轩、李富锦、黄聪、莫邦梅、谢佳、罗贵君、李治等人,麻江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勋、潘文珍提出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 33109.92 元、护理费 672.74 元、交通费 2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 元、丧葬费 49799.00 元、精神抚慰金 60000 元、死亡赔偿金 855440.00 元,共计 1001221.66元的 30%即 300366.50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第一被告金修国委托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王天云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代为金修国拟写答辩状,答辩状内容如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金修国,男,仡佬族,2000年0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22635200001290015,住贵州省麻江县龙山镇复兴村第九组,联系电话为17608550802。

被答辩人:孟庆勋,男,汉族,1974年1 0月2 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22635197410271419,住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乐埠村中街组,联系电话为15529562878。

被答辩人:潘文珍,女,苗族,1975年09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09211424,住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乐埠村中街组。

二被答辩人因其长子孟凡垒意外死亡而诉答辩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辩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先陈述事情经过。2023年8月6日,是答辩人母亲生日。答辩人家里只有母亲二人相依为命,且答辩人母亲身患疾病,为给答辩人母亲庆生,答辩人于当日晚上约同学吃饭,当天有孟凡垒(死者),李富锦,吴睿,袁杨龙,王帮轩等人,地点在三小三岔路过来的梁记狗肉馆,当时要米酒4斤(开始要3斤,最后1斤是孟凡垒主动加的),每人约得8两,大约在21时30分许结束。之后,答辩人等去夜市吃宵夜,孟凡垒喝了半杯啤酒就说上厕所离开,后面孟凡垒很久没回来,答辩人发信息给他,他说在上厕所, 答辩人说上厕所不会这么久,之后他就没有回复 ,答辩人等同学担心他,答辩人就与吴睿去厕所找他,发现他不在厕所 ,然后吴睿打电话给他,他不接,答辩人与吴睿在夜市逛了两圈都没找到他,最后在逛的途中遇到孟凡垒的表弟,就问有没有碰到你表哥,他说没有,叫答辩人等自己打电话,答辩人和吴睿说打了没接, 于是二人说你打一个看看,他表弟打过去接通了,才把他叫过来,孟凡垒回来后,坐了一会,又出去。原来在这期间,他又约他的同事在另一夜市摊饮酒。大约23点42分 ,答辩人接到表弟的电话,叫答辩人等去酒吧坐一会,答辩人走等到夜市门口并打电话给孟凡垒,23点44分时他在夜市门口与答辩人等汇合,然后他说骑摩托车上去,说很近,骑着没事。答辩人等同学几个极力制止,说不能骑,你喝酒了;摩托就停在夜市停车场,你明天醒酒再过来拿。在大家的极力反对下,他答应明天再来拿。于是大家走路前往酒+酒馆,到达时应该接近12点左右,每人喝了1杯,就在互相聊天,在12点19分时 ,他接到个电话,与大家说出去接个电话,之后就再没回来过。后面答辩人等打个电话给他,问他在哪,他说在夜市和朋友相聚。答辩人就说千万别去动车咧。他说好的,不骑。后面还叫他别乱跑,赶紧回来。很久他都没回来。答辩人等同学要散场时给他打电话,最后接电话的说他出事了,答辩人等同学赶紧赶到现场,随后与救护车前往医院,最后,才知道孟凡垒骑车出的事,此时,悲剧已经无法挽回,答辩人等失去了一个好同学。

二、针对本案,答辩人自己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答辩人邀请同学相聚喝酒的行为是好意施惠关系,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当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中国是个人情大国,喝酒聚会是增进感情的主要形式,俗话说无酒不成礼义,以酒待客是人之常情。所以法律不应调整或谨慎调整。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凡垒同学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答辩人在当晚的酒局上已经尽了提醒注意保护的义务。即去酒吧坐的时候,不让他骑车,大家走路上去,还说明天在来要车,他已经明确答应。第四,出事的最后阶段不是答辩人主持酒局阶段,注意提醒义务已经结束。即出事是在另一个场合,当时孟凡垒同学有意避开答辩人等,借口说是在厕所,实则另外自己组局陪自己的同事喝酒,说明自愿脱离答辩人等同学的照顾。最后他如何强行骑车带人和发生交通事故,答辩人等同学均不知情,当然无法提醒和制止。第五,从本案的综合因素来看,孟凡垒同学的悲剧是自己固执,过于自信的结果,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人身伤亡的案件主要是按照过错侵权责任进行裁判。侵权责任必须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齐备始得构成。一般来说,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人身伤亡,参与者、组织者有过度劝酒或者未尽保护提醒义务才担责。本案不存在过度劝酒的情况,参与者是自己结合自身条件饮酒。本案,孟凡垒同学出现意外,是在另外一个场合出的事,即另外一个酒局是他自己组织的,所以答辩人等同学的看护义务已经结束。据说他出事是自己强行骑车带人后出的意外。所以说他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本案在法律上,答辩人没有过错,在答辩人组织的酒局场合已给尽到保护提醒义务,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在道义方面,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去世,母亲身患重病,自己刚参加工作,工资收入低,且负担重,真是心用余而力不足,只能抱歉,说声对不起了。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金修国

2024 年 8 月 9 日,麻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修国的代理人代为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代理词内容如下。

代理词

审判长、书记员: 

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金修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采信。

一、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交活动,饮酒过程中的互相劝酒、敬酒等行为通常是基于情谊和社交礼仪,而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以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这一事实就认定被告对其他饮酒人的人身损害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中国是个人情大国,喝酒聚会是增进感情的主要形式,俗话说无酒不成礼义,以酒待客是人之常情。金修国邀请同学相聚喝酒的行为是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法律行为,被邀请者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完全是自己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同时参与者自己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不应调整或谨慎调整。但现实生活中,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出行出现人损害诉讼案件时有发生,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人身伤亡的案件主要是按照过错侵权责任进行裁判,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裁判。一般来说,参与者、组织者有过度劝酒或者未尽保护提醒义务才担责。通检索相关案例,出现损害结果时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在10%左右,有的案件只说补偿不谈赔偿。同样的道理,如果参与者、组织者已尽到劝阻提醒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或提醒的,组织者或酒友是可以免责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二、结合本案,被告金修国不存在过错。在本次共同饮酒过程中,被告没有实施强迫、恶意劝酒等不当行为。饮酒的选择和饮酒量完全由原告方长子自主决定,被告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强制或诱导。并且,在饮酒中,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去酒吧坐的时候,不让他骑车,大家走路上去,还说明天在来要车,死者孟凡垒已经明确答应。还有就是,出事的最后阶段不是被告金修国主持酒局阶段,而是孟凡垒自己主持的。当时,死者孟凡垒接电话后又回到夜市摊喝酒去了,走的时候是正常状态,说明被告金修国这一桌的注意提醒义务已经结束或者转移;加之,死者孟凡垒不说实话,总是说在厕所小便下就回来,此时被告金修国等同学对孟凡垒的情况不知情,无法预见危险情况发生,当然不能承担超出预见范围的责任或义务。

三、孟凡垒的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共同饮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组织饮酒者或共同饮酒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凡垒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据被告黄聪陈述,事发前,孟凡垒和他僵持了两分钟,硬是要求黄聪上他骑的摩托车,黄聪看他还很清醒,就上了他的车,坐到汇钱商贸城小区负一楼电梯那里,黄聪预估他要去第二场,就把他的车钥匙取了,双方发生了争执,然后他说要把车停好,叫黄聪把钥匙给他掉头,黄聪给了他之后猜到他可能要走,就坐上他的车,然后和他抢钥匙,抢钥匙的过程中黄聪就被甩下来车来,他就自己开车往小区中间方向去了,黄聪马上起来往马路上走打算拦他,结果没有拦到,就打微信电话给他,他没有接,然后就发了一条语音说他已经到家了。说明死者孟凡垒固执,不听劝阻,且不说实话,最终酿成悲剧,责任只能自己承担。因为近年来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驾驶人员的警语,孟凡垒作为成年人、大学生、工作人员、驾驶员不可不知,但他信格固执,偏要冒险,责任只能自己承担。说明孟凡垒的死亡后果与被告金修国邀请其喝酒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然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次共同饮酒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共同饮酒行为与原告方长子孟凡垒的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来说,本案如法院主持调解,适当给原告作出补偿的话,涉及总额要确定,即医疗费要算准确,还有不能有精神抚慰金,因为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补偿比例应不超过10%。在分担补偿费用中,考虑被告金修国的实际情况,即家庭经济困难,父亲已故,母亲身患重病,自己刚参加工作,且工资收入低,经征求意见被告金修国只能在6000元范围内表示心意。

总之,本案金修国在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过中不存在过错,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金修国存在过错,当然不应承担责任。如共同饮酒中一有损害事实发生,就无原则的判定组织者或共同饮酒者承担责任,则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则形成不良的导向,是不可取的。

以上代理意见,是结合事实和法律而表达的,请法庭核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代理人 :王天云

最后于2024年9月3日,麻江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分析,本案在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上,没有证据证明多名被告有侵权事实,但鉴于损害事确已发生,悲剧已酿成,多名被告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原告作出补偿,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参见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黔 2635 民初 273 号】:

一、被告金修国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5000.00 元,被告吴睿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2000.00 元,被告袁杨龙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1000.00 元,被告李富锦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2000.00 元,原告孟庆勋、潘文珍同意,上述款项已当庭付清;

二、被告王帮轩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1000.00 元,并限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原告孟庆勋、潘文珍同意;

三、被告黄聪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 5000.00元,被告罗贵君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 4000.00元,被告李治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 2000.00 元,被告莫邦梅自愿补偿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人民币 1000.00 元,原告孟庆勋、潘文珍同意,上述款项已当庭付清;

四、原告孟庆勋、潘文珍自愿放弃对谢佳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76.00 元,原告孟庆勋、潘文珍自愿负担 438.00 元,被告金修国自愿负担 438.00 元。因原告孟庆勋、潘文珍已预交,由被告金修国直接向原告孟庆勋、潘文珍支付即可,原告孟庆勋、潘文珍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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