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相关解答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178次

Q.什么是重婚罪?

A.重婚罪是指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Q.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A.重婚罪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

重婚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如有发现重婚罪的犯罪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则直接属于公诉,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诉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若根据上述第二项条款,被害人需要有证据证明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刑诉解释》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可见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若是有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现实中被害人没有调查的权利,故很难自己收集证据,若是缺乏罪证,根据《刑诉解释》第321条规定,法院会说服被害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人也不必自己提起重婚罪自诉,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再选择自诉。

重婚罪构成要件:主观为故意,客观要件为重婚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进行婚姻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即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Q.那些证据能够证据构成重婚罪?

A.根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20黔06刑终60号、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0626刑初63号、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0625刑初24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被告人购买假的结婚证、假户口本,认定为以夫妻共同生活。书证户籍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出生证明、贫困户人口统计表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告知书,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首页、婴儿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入户申请、结婚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DNA鉴定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Q.如果是重婚罪被告人一方如何应对?

A.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贵州省铜仁地区的重婚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被提起公诉,而自诉案件要么以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要么自诉人撤诉,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本人做出以下应对:

1.当有让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报案涉嫌重婚罪时,应当及时与举报人、报案人协商,避免公安机介入,避免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公安机关一旦介入,认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定罪的几率极大。

2.被检察机关公诉,被告人也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可以减轻刑罚或不予以起诉。

3.自诉时,被告人应当及时与自诉人及时协商,达成和解,让自诉人撤销起诉,虽然通过查询案例自诉方没有能力向公安机关那样收集证据,通常被驳回起诉,但不排除自诉人寻找到被告人的涉嫌重婚罪的证据。

Q.重婚罪无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A.

1.证明当事人在主观上无重婚的故意: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者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在不知道原配偶上诉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可以主张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

2.证据不足: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重婚罪,例如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例如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黔06刑终112号案件,自诉人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肖某国与他人注册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故不认定为重婚罪。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黔06刑终31号案件,自诉人徐某提供了二被告人非法同居的证据,未能提供二被告人非法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即缺乏指控二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必要证据,不认定是犯罪。

3.时效性问题:如果被告人的重婚行为自某一时间点起已终止,且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可以提出追诉时效已过的辩护。

4.法律适用错误:如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例如错误地将事实婚姻认定为重婚罪,可以提出法律适用错误的辩护。

5.前婚无效或解除:如果被告人的前婚无效或者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合法解除,且在此之后与他人结婚,可以主张不构成重婚罪。

6.特殊情况下的免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理由导致的重婚行为,可以作为免责的辩护理由。如一方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Q.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重婚罪,离婚诉讼会怎样?

A.离婚诉讼会被中止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涉及重婚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民事案件离婚诉讼会被中止。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综上,在涉及离婚诉讼与重婚罪的民刑交叉时,要先中止离婚诉讼,等待离婚罪刑事案件的结果,原因是重婚损害赔偿要以刑事案件是否成立重婚罪为依据,故民事案件离婚诉讼需中止。


Q.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出那些损害赔偿?

A.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过错方对于婚姻关系的不忠和破坏行为,侵害的是婚姻关系;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是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


Q.因重婚罪受到损害,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A.因重婚罪受到损害,不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故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可以在重婚罪刑事案件了结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因重婚受到损害而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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