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270次

6月24日,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发布会上,陶凯元介绍了新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据介绍,新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条文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重新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新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如何贯彻落实好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有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郃中林表示,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程序衔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对于新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问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反垄断指南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参照或者参考,以促推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更加务实高效、有序运行。


“努力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是起草新司法解释的关注重点之一。”对此,朱理强调,新司法解释通过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总结国内外经验,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明;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等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出现新变化,对反垄断执法司法提出新挑战。据郃中林介绍,新司法解释从相关市场界定、规制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总结提出了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是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隐蔽性最强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协议证明和认定均较为困难。新司法解释又是如何应对该棘手问题的?对此,余晓汉指出,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其他协同行为”的四项考量因素及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更好规制具有较强隐蔽性的“其他协同行为”。同时,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还具体规定了合理解释的内容和范围,目的是避免不当干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在规制协同行为时需要排除规制“平行行为”如单纯的市场跟随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新司法解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次发布会,最高法还发布了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见习记者 余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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