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全文

来源:贵州黔云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0 浏览次数:317次

贵州省慈善条例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慈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

省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一)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服务便利;

(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所兴办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电、用水、城镇集中供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制度,严格募捐程序,不得欺骗、诱导、强迫募捐对象捐赠;

(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捐赠协议;

(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理财、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支出和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剩余资产处置等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慈善项目、专项基金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和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九)每年定期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明确监督职责。慈善组织的监事会、监事应当定期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决策机构会议,对慈善项目合法合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和意见,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财政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制定团体标准,推动行业交流,培养行业人才,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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